关于甘肃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及要求
(一)采购目录
甘肃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由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直接挂网药品等四部分组成。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及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药品。
(二)采购范围及要求
1.非基本药物
从2010年4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址:http://61.178.83.57,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在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不得网下交易。
2.基本药物
(1)“各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参照非基本药物的采购办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3.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及直接挂网药品
(1)“各医疗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药品,参照非基本药物的采购办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年采购总金额的3%。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内药品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该类药品采购、使用的监管。
(2)对临床用量小、价格低廉、急救必需以及不易采购列入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3)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的采购,由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价格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高于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若中标价高于我省医疗机构现行实际供货价或明显高于周边省份挂网价的,须通过二次议价的方式要求中标企业降低药品价格,否则不得采购;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属及中央在兰各企事业单位医院(以下统称“省级医疗机构”)药品二次议价,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组织一次性的二次议价,县区不再另行组织;若集中采购中标价不高于医疗机构现行实际供货价的,必须执行省级中标价格。
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让利于民,主动降低药品中标价格。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标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药品配送
(一)“各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及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配送,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标生产企业按每个品规每个市州不超过2家配送企业的规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配送。“各医疗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供应商,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省级医疗机构”为一个独立配送区域(集中采购平台划分为“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区域)。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配送,按照《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同配送企业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甘肃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格式样本)”和“药品采购操作手册及相关视频”可从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2)“操作帮助栏”下载。
(四)配送企业不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多少,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医疗卫生机构应于采购完成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四、相关要求
(一)“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其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所在市州统一管理、监督。
(二)为了满足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药品的采购中,要尽量采购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尽可能从不同厂家采购药品。
(三) 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须主动和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相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四)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必须使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报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省级医疗机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应在每月末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情况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要查验中标企业与被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协议。纸质协议和网上选择配送必须一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委托关系变更,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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