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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药后营业员发现标价有错怎么办?

2010-04-23 00:0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顾客购药后营业员发现标价有错怎么办?

副标题#e#

事件回放:

一天,张大妈和李大妈来药店闲逛。张大妈来到西洋参柜台前,营业员小芳急忙跑过去,介绍说店里最近新进了加拿大的西洋参,有进口口岸货单,并迅速拿出单子给张大妈看,同时拿出一袋西洋参给张大妈。张大妈觉得比以前买的西洋参质量好,价格也便宜,遂以80元钱买了一袋,并请小芳代为切片。见状,李大妈也动了心。但由于带钱不多,便决定少买一点儿。李大妈购买的数量是张大妈的一半左右,小芳告诉她价格是81元。李大妈立刻质疑:她买这么多才80元,我这只有她的一半,倒要81元?小芳仔细察看了张大妈的原包装袋,标明100克,原来是药店在陈列时错把100克当成了50克。小芳要求张大妈补价或退货,张大妈死活不肯,说:我是冲这个价才买的,何况钱也付了,参也切了。说着,转身就往店门外走。读者朋友,您说小芳此时该怎么办?

观点一:顾客不必负责

由差错责任人赔偿损失

安徽东升医药有限公司  曹家状

药店在陈列西洋参时,错把100克当成了50克,属典型的差错事故,药店应对因差错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首先,小芳应立即报告店长,请店长出面向张大妈道歉,请她原谅,以便采取赠送礼品、增加会员积分、发送购物卷等方式,请求张大妈给予适当的补价,尽量降低损失。其次,要追究差错者的责任。药店工作关系到人们的饮食用药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出现差错很可能造成药害事故,甚至危害顾客健康。因此,药店要高度重视差错事故的防范,严格追究差错者责任,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药店自行担责

福建省东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喜祖

根据“药店在陈列时错把100克当成了50克”的场景,笔者以为,应该由药店自己担责。

理由有三:其一,价格出错在于药店。明码标价是商品售卖的基本常识,药店也概莫能外。药店既然是自己发生错误,并且已经明确而且公开地标识在售卖的药品上,就应该视为该商品的价格,所以不管这个错误是因为何种原因产生,药店应该由此承担因为错误标价而产生的损失责任。其二,要约过程已经实现承诺。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标示的价格,可以视为商家出售商品的一种要约行为,既然药店将所要出售的西洋参价格公开标示出来,并且顾客看到此种价格后已经达成购买商品的意愿,又付出了相应的要约时的价款,那就说明“要约过程已经实现承诺”,商品已经完成售卖过程。第三,顾客无须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如果故意出售伪劣商品或者有欺诈行为,危害消费者,商家应该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如果出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的故意行为导致商家损失,则不认为是顾客的不当得利,应该认为是商家自己本身出现过失,并承担过失的后果。

在药店工作,难免会出现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错收了钱,误发了货,错贴了标签,等等。

这种失误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失误让顾客吃了亏,另一种是药店吃了亏。出现第一种情况,药店应当主动承认工作上的失误,诚恳地向顾客道歉,并为顾客补足商品或款项。这样做,一方面出于药店诚信经营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维护药店声誉的必然要求。当遇到顾客因药店失误而受损失时,药店的原则是不能让顾客吃亏。

如果是药店因自己的失误而吃了亏,而顾客死活不退还药品,又不补差价,那么,作为药店,应放手才是。因为从法律上讲,药店与顾客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药店把产品放在柜台里销售,有产品名称,有数量,有价格,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而张大妈的掏钱购买,则视为“承诺”行为,合同已经履行,且其中不存在欺骗行为,销售合同有效。而把产品的分量搞错,则属于药店内部工作失误。药店不能以自己失误为由,解除这个销售合同,自己的失误只能自己承担。

当然,如果顾客自己愿意把差价补上,那当然是好事。可顾客坚持不补的话,那么药店不妨大方一点,就让顾客占这个便宜。

覆水难收,与其与顾客撕破脸,闹得不欢而散,反不如大大方方地让利给顾客。药店亏了钱,但不能亏心态,毕竟顾客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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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顾客 购药 营业员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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