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的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规范评审的程序,不参与备选药品推荐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调出,调入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合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国家新药和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类别的药品;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有关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按照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要求,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等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公室、工伤保险中心、煤炭社会保险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建立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疗保险专家等。临床医药专家主要为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学(包括职业病、工伤专家)、药学专家,医疗保险专家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产生。设立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咨询专家组。100-150人左右,按照中、西医专业科室与药品分类确定,主要任务是对乙类药品目录提出增补或删除的意见建议。
(2)遴选专家组。150-200人左右,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实施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分析整理药品信息、制定调整工作方案等。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提出备选药品名单。组织咨询专家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提出乙类药品增补或删除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确定备选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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