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县(市)区从2010年3月15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必须在省物价局审核批复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不得提高实际采购价格。
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以内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作价。按上述作价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超过零售指导价格的,应执行零售指导价格。
2010年3月15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各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省制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二、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价格情况和问题
各试点县(市)区物价局要重点抓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每个试点县(市)区要选择不少于2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药品价格情况认真开展调查,了解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价格的执行情况。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反映。
三、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各试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基本药物公示栏,公示常用基本药物的价格,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公示屏;要加强价格监管,必须配备一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物价员,确保上报价格和相关数据真实、可信;必须建立基本药物购销台账,对基本药物的购、销、存及价格统一实行台账管理,以便于单位内部核算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抓好基本药物价格重点检查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个月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是否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无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和规定的药品加成政策销售药品。检查时间为一个月,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在5月底前,将重点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报市物价局。
五、加强药品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为稳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加强医药价格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公布咨询电话,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正确引导价格政策的实施。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社会形成合理预期,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各试点县(市)区卫生、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和责任,将任务落实到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附件: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济南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机构名单
市级医院举办(3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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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医院举办(46+3=4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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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下
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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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8家
燕山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解放路办事处十亩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大明湖办事处县东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解放路办事处青后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新村办事处山大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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