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并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理用药需求,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肇庆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其余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法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省增补品种目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配备使用的增补品种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省增补品种目录在2010年初公布,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我省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四)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及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充足安全供应。
(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范围,采购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制定基本药物配送办法,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配送集中度、合理选择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等,完善供应保障措施。采购方式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执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六)完善省、市两级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
(七)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八)在国家和省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药品阳光采购形成的采购价格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科学制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和配送费。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采购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
(九)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按采购价销售)。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和增加政府投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上级医院扶持帮助等渠道解决。
(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
(十一)加强基本药物分类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岗,按规定陈列药品和标示警示语,依据医生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二)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且在我省中标的品种实行抽验全覆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抽验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布抽验结果,并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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