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关于医改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及《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卫药秘〔2009〕932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32个医改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医改试点正在平稳推进,药品网上采购量不断上升。但也存在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没有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或网上采购量与实际采购量差距过大,急救药品未实行备案采购,部分企业不响应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等问题。
32个试点县(市、区)实际开展药品网采的基层医疗机构为501家,应开展药品网上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为590家,尚有89家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未实行网采(名单详见附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1、明确目标任务、加快网采进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举办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快网采进度。各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 3月底,32个试点县(市、区)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药品,且网采量要与实际药品用量相符。各医药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要求,对医疗机构在平台上发出的订单及时响应,确保供应配送。
2、严格执行采购目录,杜绝目录外采购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目录》内选购药品、制定采购计划,不得违规采购《目录》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目录》中没有明确具体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部分急救药品,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
3、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的宣传与指导、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对网采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同时,要进一步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机制,实现药品网上交易实时监控与监督管理,对没有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省卫生厅已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价销售工作列入《2010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皖卫办〔2010〕8号),省卫生厅将定期检查通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进展情况,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截止到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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