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至2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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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
(公示稿)
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5年颁布后,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较好地执行和使用,对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临床医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药品目录也亟待调整。
为做好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规划
2010年版《药品目录》要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
分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要在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 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应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以后药品目录调整和规范使用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类及提高免疫力类药品、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质量不稳定、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及生物制品;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限制不取消。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的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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