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2)
第十六条 凡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一律使用通用名,并符合临床常用剂型和规格,中成药以中国药典和部(局)颁标准确定的名称为准。
第五章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
(一)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投标人少于3家的品种,采取集中议价方式。
(二)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三)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投标
(一)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受理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须主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等证明材料。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投标人须提交电子和纸质投标文件,如两者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三)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个药品按剂型、规格和最小计量单位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报价包含配送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中标药品的配送费用。
(四)投标人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开标
(一)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二)开标时,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布开标信息,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所有投标人(或委托人)均应参加开标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更换。
(二)评标(议价)细则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其确定评标方法。
(三)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主要考虑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要素,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四)评分权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质量要素权重不低于总分的50%;价格和其他要素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定量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3/4。
(五)同品规投标人少于3家的,实行集中议价,议价谈判由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分别进行价格谈判,达成双方均能认可的最终报价,并在价格谈判记录上签字。
(六)评标委员会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上缴利税)、产品质量、药品品牌知名度、质量价格比、药品的使用面和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和信誉度等因素,量化考核具体指标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比价,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计算。
(七)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每一品种规格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八)评标委员会同时向药招办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载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投标品种一览表、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积分一览表、中标品种、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事项。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九)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定标
(一)评标委员会对同剂型、规格的同一通用名药品确定中标品种的数量和范围。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中标品种进行复核公布。
(二)对无应标的基本药物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医疗机构应根据挂网药品信息和临床使用需要,与选中的药品配送商依据《合同法》、《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晋药采办[2006]2号)
和双方约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署,医疗机构、中标人和配送企业之间不得另行签署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标人、配送企业按药品购销配送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供应方式等供货,不得转让或者分包。医疗机构应在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
(三)医疗机构若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可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经完成,但下一轮招标尚未开始,可继续小批量采购原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中标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中标药品的价格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施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检测。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六章 配送
第二十四条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集中配送。其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也可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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