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规范药品市场,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依据《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晋政办发〔2009〕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是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特点,依照本办法开展的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三)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依法监督;
(四)全部纳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五条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第七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具体方案;
(二)建立并动态管理我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三)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四)审定下发我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信息;
(六)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草案;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
(七)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八)审核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九)组织开标、评标,向领导组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品种;
(十)发布中标通知,监督医疗机构、中标人和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招标结束后,将医疗机构、中标人、中标药品、中标价格、购销配送合同等基础电子数据库信息传递给监管服务平台;
(十二)负责协调、监督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中各部门职能履行情况;
(十三)受理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十四)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履行领导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含中药学)、临床医学(含中医学)、医院管理、护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家组成。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库人员不少26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60%;城市社区、县基层医疗机构专家库人员不少150人。
第九条 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采购药品类别和工作需要,采取分层随机抽取的方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15-25人单数组成。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2,并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负责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条 在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省、市两级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三章 采购主体及投标人
第十一条 采购主体:全省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向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资料;
(二)根据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人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三)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书)》。
(二)药品注册的批准证明材料;
(三)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第十五条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以下称“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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