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向左,医院向右-以此献给视医生为魔鬼的人
核心提示:][天堂向左,医院向右-以此献给视医生为魔鬼的人 我想,每个人到医院,并不是为了要上天堂,连自杀者也不例外!所以请不要称我们为天使,因为天使,只有天堂里才有。 任何职业,都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医生护士也一样。没有人会因为穿上一件白衣会变成天使,我
][天堂向左,医院向右-以此献给视医生为魔鬼的人
我想,每个人到医院,并不是为了要上天堂,连自杀者也不例外!所以请不要称我们为天使,因为天使,只有天堂里才有。
任何职业,都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医生护士也一样。没有人会因为穿上一件白衣会变成天使,我们从事并所热爱的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但并不意味着从业者就能象天使一样没有七情六欲,不吃喝拉撒,甚至连衣服都不穿,光着*股在天上飞。称为天使,是否意味着要捧杀我们这个群体的需要和声音,就像菩萨,尽管被人用各式各样的供品供着,但这些供品,最终却是填饱了顶礼膜拜者的肚皮。
我想大家对医生妖魔化的语言并不陌生,白狼,那么,请你耐心看完下面,如果你一定要这样称呼我们,那也没办法。
我不敢说我们是学历高和优秀的一族,比起国外,我们的确有差距,但通常成为医生,通常需要五年本科,并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而这仅仅是开始,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念硕士和博士,看过一个数据,目前中国的医学博士约占博士总量的1/5,是博士中最大的一个群体。而学历教育,仅仅是一个基础,要成为一个能独当一面的医生,至少还要十年临床工作以上。在住院医师阶段,每个医生一周至少值2个班,请注意,这就意味着工作时间已经达到48小时,而目前我所知的医院,无一施行五天工作制,而毫无例外的施行五天半工作制,更多的医院规定,周日主管医生必须到医院查房,节假日也不例外,抢救病人更需要随叫随到,而节假日值班,从来没有加倍工资,我不知道熟悉《劳动法》的仁兄是不是可以算算,我们是多少小时工作制?好的,你要晋升,论文和外语、计算机除外,大多数医院规定,必须通过为期一年的总住院医师岗位,这个岗位意味着你一周只能有一个晚上回家和老婆孩子团聚,另外的时间,要求24小时在院在岗,5分钟内必须能到达病房。假如你是公司职员,你上级说你要晋升主管必须也通过一年这样的考察,你肯定会骂老板惨无人道,而这却是医生尤其是大医院医生晋升的必由之路。即使晋升又如何呢?职位的提升,不仅意味着工资待遇的提高,而且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只要一件医疗差错,数十年名声付之东流,高额的索赔更是令人不寒而栗(通常医院规定,由当事人负担部分赔偿),据我所知,目前国内最高索赔是500万,哪一个工薪族负担的起?
再说执业环境,我们是以全世界倒数的医生人群比例承担着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医疗保障,在市场经济、医疗改革的前提下,医院又必须通过经营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和维持医院的运转和损耗,扩大医院规模,这就不免存在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冲突。我们不能见死不救,但每年医院的欠帐,无头帐该由谁买单呢?唱高调容易,身处事中难,所以医院只能规定无款抢救必须报批,否则由接诊医生承担责任,假如你是业务员,天天签收不回货款的合同,老板会不会炒你鱿鱼?你再签时会不会犹豫?而且,大多数情况的急救,应当是能得到及时处置的,因为法有明文:见死不救违法。但你总不能老让医生和医院买单吧?现在医院大多都规定,医护人员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同患者争吵,否则如何如何处理,可是某些情绪激动的患者或家属打砸抢医院,侮辱甚至伤害医务人员,又有几个得到处理的?
再说医疗纠纷,我承认,对于医疗纠纷,由于医疗行业高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确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平等,当然,现在的患者保护意识也提高了,我就曾经见过抱着二本专著来住院,凭着一知半解的理论和医生探讨治疗方案的,还有用日记记下医生每天查房谈话记录的,用录音机录术前谈话的,带律师询问病情的,花样百出。事实上,对于每个医生而言,都不希望出医疗差错或纠纷,抢救不了病人,医生同样的失望和沮丧。更何况,医疗差错或纠纷,更可能关系到一个医生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在医疗事故处理上,新版的《处理办法》明确去掉了责任和技术事故的区别,构成的三个要件只有:1、医疗行为存在过失;2、构成伤害后果;3、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鉴于疾病的复杂和多变性,实际上要全无过失极难做到。况且司法解释里也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据我所知,目前世界上施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但德国、日本及美国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而我国这方面有点超前,赶日超德。目前,医疗事故鉴定也只是法庭断案的证据之一,法庭可以采信,也可以拒绝。即使不是医疗事故,还有一个“无过错赔偿原则”,举个例子,几年前某地一患者因庆大霉素过敏死亡(发生率小于百万分之一,药典规定不用皮试),鉴定不属医疗差错,但法院根据“无过错赔偿原则”,判医院赔偿。我不敢质问法律的严肃性,但据称,中国平均每一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试问按此原则,发明汽车的人是不是该枪毙!请熟悉法律的同仁做一下分析,抛开某些患者家属肆无忌惮的对医生进行人身攻击不谈,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条文,加上社会上舆论对医生人人喊打的偏向,谁在官司中是弱势群体?
关于红包和回扣,建议参见引用帖失眠者的《一个医生的自白》。我想补充的是,实际上目前红包现象已经大为减少,卫生部门规定,举报有奖,查不属实不究,我不敢质问这种规定是不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关于诽谤罪的定义,但在主管部门和媒体的双重重压之下,的确是减少了。另外,医生绝非回扣的唯一受利者,药厂、药贩子、甚至某些主管药品营销、价格认定、医院药品经营采购主管都是不当得利者,只是作为最终环节的医生,成为众矢之的。打一个也许并不贴切的比方,你从营业员里买到了高价商品,但问题决不出在营业员一个人身上。目前,医生的脑力劳动所得是同付出不成正比的,做一台阑尾手术,医生耗费自己的脑力和体力,所得手术收入不过是几元钱,所以有的患者宁愿从美国乘飞机赶回国内做手术,总的费用仍低于国外。当然,我决不敢说这是红包和回扣存在的理由,但付出与回报,风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在医生身上是绝不平等的。根本的原因,不应该都归咎于医生。我想,绝没有医生会因为没有红包故意做坏一台手术,因为,它很可能使手术者失去再站在手术台前的机会。假如每个患者都不送,还有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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