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管理 > 医药观察

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2005-06-21 19:30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script src=

 

国食药监市[2005]280号</CENTER>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P>    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涉及面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P>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P>    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药监、邮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双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三、突出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工作的重点
<P>    药监、邮政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P>    (一)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装窝点。
<P>    (二)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
<P>    (三)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P>    (四)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P>    (五)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P>    (六)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P>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P>    各级监管、邮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P align=right>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BR>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Tags:违法 犯罪 行为 通知 渠道 邮政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